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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国税发[2001]3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2-07 生效日期:2001-02-07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第二条 中,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注释范围执行,并要求企业在帐务中单独记帐,凡不按规定单独记帐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2月0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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