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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0年度省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调[2001]45号、浙财综字[200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21 生效日期:2001-02-21
 

省级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在杭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省级单位、中央和外省市在杭单位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以收费形式征收各种基金和集资的单位;
  (三)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在清费减负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已按规定执行;
  (二)本系统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管理制度是否已建立和健全;有无完善、规范的收费操作程序;
  (三)实行委托收费和减免收费行为时,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是否擅自设立或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未经审批延长收费期限的行为;
  (五)是否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是否实行亮证收费;
  (六)是否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起讫时间收费,有无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八)收费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九)是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填写;有无买卖、转让、转借、代开、挪用收费票据的行为。

  三、年审时间和方法
  2000年度省级单位收费年审工作从今年3月份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3月中旬前为宣传发动和执收单位自查阶段;3月底至8月底为验审阶段;9--10月为整改建制和总结表彰阶段。年审工作继续采取各单位送审和验审办上门验审相结合的方法,各收费单位要按通知的要求及时送审,接受审验。

  四、年审要求
  2000年度省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积极配合。要有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填写好自查报表。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的业务指导,组织各单位的自查自审和互查工作。省收费验审办公室应坚持年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热情地为各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收费年审工作结束后,对积极配合收费年审工作,执行收费政策好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对在年审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整改外,区别不同情况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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