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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综字[2001]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2001-03-05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收费项目的复函》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0)第76号抄告单的有关精神,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意设立“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统一编码为:0040900),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国家计委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规定核定。

  二、个体工商户监管IC卡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空白IC卡的制作、发行等必要的业务管理支出。

  三、收费前须及时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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