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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1]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06 | 生效日期:2001-02-10 |
省公安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单位”证牌工本费立项的报告》收悉。为了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和职工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精神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以及该证(牌)的制作成本测算。经研究,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每证150元。
二、该证属最高收费标准,含制作工本费、运输费、仓储费及各级公安机关在发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此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安机关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四、本通知从2001年2月10日起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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