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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函[2001]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08 生效日期:2001-02-20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的报告(川劳社医〈2000〉2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保险证、卡的具体制作发放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保险证、卡以节约、实用为原则进行制作,各级劳动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制作发放保险证或卡,坚持一证或一卡的原则,不得向个人同时发放证、卡。条件发生变化,需由证改卡,涉及收费标准变更的,应向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申报。

  二、全省最高收费标准为:医疗保险证每人证2元;医疗保险卡(IC卡)每人卡17元;医疗保险卡(磁卡)每人卡4元;医疗保险卡(条码卡)每人卡1元。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制作成本,在不超过全省最高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从2001年2月20日起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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