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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叙永江门--兴文--石林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1]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08 | 生效日期:2001-02-08 |
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报叙永江门--兴文--石林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宜市交计(200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省道309线叙永江门至兴文至石林公路全长53公里,其中:第一期工程江门至兴文23公里水泥路已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286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试行收费。第二期工程兴文至石林公路30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改建。工程总投资7339万元(一期工程投资2966万元,二期工程投资4373万元),其中:无偿投入部分为1959万元(一期工程886万元,二期工程1073万元),有偿部分为贷款5380万元(一期工程贷款2080万元,二期贷款3300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一、二期工程53公里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宜宾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定在50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四、全线试行收费期限从1999年1月15日起延至2002年8月30日止。
五、试行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同本期川交公路(2001)16号文。
六、收费站(卡)设置:在江兴路24K+250M和兴石路3K+300M设2个收费站,每站收费通道4个。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和军车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和发放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有偿投资以及收费路的养护、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 此复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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