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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对红砖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费额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价发[2001]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对红砖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费额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多年来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红砖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额公式中,本地区红砖其它配料含量体积百分比按20%计算。
接此通知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沈阳市物价局
二OO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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