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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宜府发[2001]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管理的通知》(计农经[1998]213号文)、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文)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展以工代赈是帮助贫困地区和灾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加快脱贫致富和生产自救的重要举措,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政策措施,是我国行之有效的一种扶贫方式。各级计划、财政、扶贫、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交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各级计委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计委要会同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计划的编报和下达实行全权管理,对以工代赈资金实行全额管理,对以工代赈计划的实施过程实行全程管理。
  各级计委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以工代赈的规范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以工代赈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以工代赈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同级政府审查后报市计委;市计委综合平衡、协调审查后经市政府审查后报省计委。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以工代赈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上单项骨干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种苗采购以及工程监理、建后管护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时限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和设计批复文件及建设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未能履行监理职责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目前监理力量薄弱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由县计委统筹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县内交叉监理。对目前监理力量薄弱的县,市计委可统筹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县与县之间交叉监理。

  六、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计委要组织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已安排投资建设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七、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各级计委要组织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对不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的项目,责令承建单位返工重建,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负责。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建立永久性工程标志,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投资和效益。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以工代赈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建立以工代赈项目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验收的各环节文件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年终各级计委要就本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计委报送工作报告,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八、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及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九、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投资于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投向大中型基建项目,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以及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十、以工代赈资金要进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扶贫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以工代赈资金,继续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各级计划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开具拨款通知单,由本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确保以工代赈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十一、各级计划、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共同维护以工代赈计划的严肃性。凡违反以工代赈计划管理规定,擅自改变计划和挪作它用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以工代赈分配指标,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对骗取、套用、挪用、贪污以工代赈资金的行为,不仅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而且应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加强对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察,严格财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项目竣工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报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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