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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1]15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2-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比照比批复办理,文中所述《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2000]463号转发各分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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