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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财[2001]1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2-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由我市交通公路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和管理的公路,并在我市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已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站(名单附后),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缴纳营业税。
二、凡未纳入不缴营业税名单的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须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三、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车辆通行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站,原领用的税务发票可使用至2001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附件:车辆通行费不征营业税的收费站名单(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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