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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摩托车半年期排污费定额票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财预[2001]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07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专用收据〉的函》(沪环保办[2001]96号)收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科委制订的上海市燃油车辆排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5号)精神,同意增加燃油车辆排污费(摩托车)半年期定额专用收费,票据代码为:沪财A000032,票据面额参拾元整(票样附后),请按所附票样办理专用收据的购印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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