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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操作规程(对外服务制度)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12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了认真贯彻《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措施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切实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机关的服务,方便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现按照规范、高效、简化的原则,公开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操作规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新区"十五"财政扶持措施的资格核准、财政专项补贴等工作由新区政策局下设的专项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受理。该中心分别在新区招商中心、张江高科技园区和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服务大厅设立受理点。
  注册于张江园区和外高桥保税区内的扶持对象可在区内财政受理点办理有关事项,其余扶持对象在新区招商中心财政受理点办理。

  二、扶持措施咨询
  扶持对象如需了解"十五"财政扶持措施,可到中心的上述三个受理点进行有关财政扶持措施咨询。

  三、资格核准申请
  1、凡属浦东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并按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者除外)的企业,符合"十五"财政扶持条件的,为"十五"财政扶持的对象。
  2、凡符合"十五"财政扶持条件的对象,应向中心各受理点提出资格核准书面申请,填写上报《财政扶持资格核准申请》(参见附件一)、《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企业资格核准申请表》(参见附件二)和计算机申请盘片,并根据《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企业资格核准报送资料一览表》(参见附件三)中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四、资格核准
  1、中心接到扶持对象的书面申请、计算机申请盘片和有关资料后,审核扶持对象的资格,提出审核意见。
  2、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资格核准审核完毕,由中心各受理点及时核发经盖章核准的《核准通知书》(参见附件四)。扶持对象即获得扶持资格。
  3、同一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财税优惠规定。如出现同一扶持对象适用多项财政优惠规定的情况,可择优给予支持,但不重复补贴。

  五、专项补贴申请
  1、凡持有《核准通知书》的扶持对象,应在新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心各受理点提出书面补贴申请,填制上报《财政专项补贴申请》(参见附件五)、《企业基本情况表》(参见附件六),并按《核准通知书》中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和计算机申请盘片。
  2、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十五"财政扶持措施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十五"财政扶持措施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如出现先享受了"十五"财政扶持措施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应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3、按照补贴的不同类型,"十五"财政专项补贴的申请受理时间分别为:
  (1) 按季补贴:
  补贴类型:增加值、营业收入
  受理时间:当年4月20日~5月20日
  7月20日~8月20日
  10月20日~11月20日
  次年1月20日~2月20日
  (2) 按年度补贴:
  补贴类型:利润总额
  受理时间:内资企业:次年4月20日~5月20日
  外资企业:次年5月20日~6月20日
  补贴比例为14%的扶持对象,如果上半年利润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下半年经营情况良好,经核准可在当年7月20日~8月20日间提出申请,予以补贴,年度终了时进行清算。

  六、专项补贴核准、拨付
  1、中心在接到扶持对象的申请资料后,认真初审、抽查、复核,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核准。
  2、新区财政局在受理补贴申请截止期限后的二个月内审核完毕,及时将专项补贴资金拨付扶持对象。
  3、专项补贴拨付时间
  专项补贴资金在受理补贴申请截止期限后的二个月内审核完毕,及时将专项补贴资金拨扶持对象。
  (1)按季补贴:拨付时间为当年7月、10月、次年1月、4月底之前。
  (2)按年度补贴:拨付时间内资企业为次年7月底之前、外资企业为次年8月底之前。上半年预补贴企业拨付时间为当年10月底之前。

  七、专项补贴的账务处理
  鉴于拨付扶持对象的资金为财政补贴性质,因此除规定指定用途外,均进入"补贴收入"科目并入企业利润总额。

  八、其他规定
  1、凡符合"十五"财政扶持条件的扶持对象,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补贴额的计算,均以扶持对象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
  2、对一个扶持对象,应按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项目分别计算补贴金额。扶持对象一次补贴额一律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的尾数和补贴金额不足千元的项目不予补贴。
  3、下列对象或情况不得享受"十五"财政专项补贴:
  (1)违反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规定的扶持对象。
  (2)以各种形式发包给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承包经营的扶持对象。
  (3)经财政、税务机关检查而查补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
  (4)严重不符合有关部门确定的科技含量、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经营规模和安置待业人员等指标的扶持对象。
  (5)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提出财政补贴申请的扶持对象。
  4、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不满十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新区财政机关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附件一:《财政扶持资格核准申请》 略)
附件二:《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企业资格核准申请表》(略)
附件三:《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企业资格核准报送资料一览表》(略)
附件四:《核准通知书》(略)
附件五:《财政专项补贴申请》(略)
附件六:《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1年4月1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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