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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浦府[2001]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1年4月16日

附件: 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附则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新认定的新产品(其他新产品)及中试产品,是指在"十五"期间经国家部、委、办或市科委、市经委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列入新产品鉴定、试产计划和中试产品计划的产品。

  第三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所称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指经市科委、市经委、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产品或项目。

  第四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称企业,是指在"十五"期间经国家部、委、办或市高新技术认定办公室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七款所称比重不低于,包含本数;所称财政扶持意见,是指《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第六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二)条第九款所称经济效益差,按《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加快危房、棚户、简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决定》(沪浦管[1996]262号)中有关规定掌握执行。

  第七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二)条第十款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已取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住房交付使用许可证或住宅建设竣工日期确认单等相关文件;所称售房收入,是指销售本企业开发的存量商品房收入。

  第八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款所称市场,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给予财政扶持政策的各类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所称独立核算企业,均须在场内交易,场内开票,并具备经营场所。

  第九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款所称新上海商业城,是指东临崂山东路、南沿张扬路、西靠浦东南路、北至商城路范围内的由新上海商业城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商业城;所称世纪大道两侧规划区域,是指浦东南路至潍坊路之间世纪大道两侧经新区计划局批准的规划区域。

  第十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所称企业,是指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航空货物仓储业务,并具有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仓储场所。

  第十一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款所称企业,是指从事法律法规、鉴证、科技、货运代理、金融中介及投资咨询等服务,并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企业;所称收入,是指从事上述中介、代理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款所称重点旅游景点规划区域,由新区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

  第十三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款所称主办单位,是指主办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并能单独核算主办上述经营活动所取得收入的单位;所称参加单位,是指参加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并能单独核算上述经营活动所取得收入的单位;所称补贴,均按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展销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计算。

  第十四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款所称改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已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第十五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款所称大企业、大集团,是指年销售额一亿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十六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款所称对新增生产项目补贴,是指将新增生产项目所实现的增加值分别设立帐册单独核算,并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实施补贴。

  第十七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款所称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是指该区经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范围;所称企业,须在该区内注册并具备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款所称交易市场,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给予财政扶持政策的市级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所称独立核算企业,均须在场内交易,场内开票,并具备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款所称企业,是指连续三年内安置征地劳动力和待业人员达到安置人员规定比例的企业;所称职工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所称待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部门发放的劳动手册,并且不属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款所称企业,不包括从事房产,以及主营卡拉0K、舞厅、弹子房、游戏机等国家限制发展项目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所称对高新技术新产品、中试产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成果转化项目和企业的补贴办法,均自其认定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所称对新办企业、大集团(企业)地区总部、交易市场的补贴,除另有规定的外,均自其实现首次销售或营业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同一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财税优惠规定。如出现同一扶持对象适用多项财税优惠规定的情况,择优给予支持,但不重复补贴。

  第二十四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在注册地拥有自有房屋,或与房屋所有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法律和法规咨询业、餐饮业、旅店业、仓储业、旅游业,以及沐浴、理发、洗染、照相和誊印业等其他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意见》中所称的财政部门,是指浦东新区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意见》中所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均按会计年度计算。

  第二十八条 《意见》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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