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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1]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就本市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一、本市股份有限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鼓励管理基础好、经营状况良好;能够适应《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全面贯彻新会计制度的非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三、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略)
附件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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