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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企二[2001]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金[2001]70号)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4月16日
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金[2001]70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关于代征手续费财务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金融、保险和证券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金融机构自办和代办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手续费,均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分别纳入企业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因此,金融机构为税务部门办理代扣代缴税收业务提取的代征手续费收入,应纳入营业收入核算。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用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应将结余的手续费收入全部纳入营业收入核算。
此复。
财政部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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