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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按在地原则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市政发[2001]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我市统计工作长期以来实行市及区县和中央、省驻西安单位分别统计的条块结合的统计方式。这种方式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区域经济的变化,特别是不利于推动全市及区、县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保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顺利实施,使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现就改革我市区县统计方式,实行在地统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起,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由过去条块结合的方式逐步改革为在地统计方式,即各区、县各项社会经济统计指标逐步按在地原则进行考核、公布。部门统计仍按原统计方式不变。统计方式改变后,各区县、各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支持,沟通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我市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各区县要抓紧做好在地统计的有关衔接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和准确。条件较好的区县可以先进行试点,或按行业从易到难逐步推行,力争到2003年全面实施。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各区县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公布制度,促进区县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三、为保证新国民经济核算指标体系在全市的顺利实施,满足市、区县两级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特别是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需要,中央、省驻西安单位、市及市以下单位均应按在地统计原则向当地统计部门及时提供新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及接受当地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金融保险、证券期货、邮政、电信、民航、海关和市级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要按期向市统计局提供财务决算表和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保证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拒报、迟报、瞒报、虚报、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在地统计的重要意义及工作难度,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全市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0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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