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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1]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03 | 生效日期:2001-04-03 |
省内各高等院校,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5)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1年普通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2000年普通高等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和自费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收费,应按规定在4月底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重新审批。
三、为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2001年高等学校收费办法按照《浙江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浙教计[2000]165号)执行。
四、各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按学费20%提取的资助经费和学校发放给学生的生活补助,从2001年秋季起学校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同时,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完善以“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学生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各高校要在6月1日前提出具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措施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招生简章中公布。
五、各地和各高等院校接本通知后须对照本通知精神,就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收取各种违规费用、有无挪用、挤占、平调学费等进行认真自查,并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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