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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政办[2001]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2001-04-0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做出的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现行实施办法纳入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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