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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同意渠县实施第二轮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函运[2001]2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11 | 生效日期:2001-04-11 |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对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行为要严格规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路交通和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及参营车辆,应符合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经营。行业管理工作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三、你市渠县对268辆出租车实施第二轮经营权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费按定额收取,有偿使用年限3年。按年度逐年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每年收取0.8万元;三年一次性交清的,收取有偿使用费1.8万元。
四、已投入营运但未实行有偿使用的32辆出租车实行有偿使用,年限三年,定额收取有偿使用费2.3万元,一次性交清。
五、采取竞卖办法新增的20辆出租车,其经营权标底不宜过高,应区别拍卖或议标的不同形式,由达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会同交通局制定具体的标底报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备案。有偿使用年限3年。
六、出租车顶灯工本费应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1号)的要求,在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得再向出租汽车车主收取顶灯工本费。
七、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八、请你们认真做好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宣传组织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交通厅
2001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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