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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法释[2001]13号 | 发文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发文日期:2001-04-10 | 生效日期:2001-04-27 |
[题注] (200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27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立〔2000〕30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其认可的,可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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