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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中财政补贴资金的处理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社[200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01 | 生效日期:2001-03-01 |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精神,现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中有关财政补贴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缴费办法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从 2001年3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各单位须按规定的比例和办法,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同养老保险费一致。
二、关于补贴办法
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中财政补贴的标准,原则上维持原公费医疗经费补贴水平;对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经审核其中按规定应由财政经费补贴的,其医疗保险费中财政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财政补贴资金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地方单位
l、对行政机关医疗保险费中的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2、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处理如下:
对按规定属财政经费全额补贴单位,其医疗保险费中财政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原公费医疗经费采用财政定额补贴或超过定额按比例补贴的,本次医疗保险费中财政均按定额补贴。
对按规定属财政经费差额补贴单位,因历史原因财政已全额负担其医疗费的,今后财政对其医疗保险费补贴的绝对额不再增加。
(二)中央在沪单位
中央在沪单位的医疗保险费补贴应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财政现仍按原标准给予支持性补贴,补贴的绝对额不再增加。
如中央财政对中央在沪单位实行新的医疗保险费补贴办法,改变资金拨付渠道,地方财政则相应改变。
(三)补贴标准
实行医疗保险费中财政定额(或绝对额)补贴的单位,其补贴标准根据1999年财政实际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水平折算成定额(或绝对额),由财政另行核定、通知。
三、关于资金拨付办法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地方预算单位的医疗保险费补贴由财政直接核拨到单位;其他单位由财政核拨到医保局(办),再由医保局(办)转拨到单位。
财政补贴资金未核拨前,资金先由单位垫付。
四、其他相关问题
l、不属本次医改范围的人员(含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等)的医疗费补贴,暂维持原办法。
2、干部保健对象的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3、本办法自3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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