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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地税函[2001]4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3-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规[20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第一条所列八种情形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依法实施税务管理。
二、尽快组织力量对有关项目的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清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下半年,省局将对有关项目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加强与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切实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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