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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财(税)发[2001]1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26 | 生效日期:2001-02-26 |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字[20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2月2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69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发出的,该文件应当自2000年6月16日起生效。从2000年6月16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营业税规定执行。即: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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