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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财税[2001]1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26 | 生效日期:2001-02-26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财税[20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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