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企[200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2001-02-09
 

各市州财政局、国资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于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条 件。承办大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准的名单为准。

  二、须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会计报表的国有企业,从今年起必须确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随意变更。省属企业集团确定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的核查,在汇编会计报表前,应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因执业质量原因提供的审计报告和企业编报的年度会计报表数字严重不实的,应追究其责任,并取消下年度的报表审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2月0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