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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地税函[2001]4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2001-03-19
 

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省局取得的各种专项资金均为系统资金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安排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手续费、乡镇企业管理费手续费、高等教育附加费手续费、教育费附加手续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费、票证扣款、财政返还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税务法规公报》盈余资金等。
  第三条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积极筹划,做到及时、足额拨付或提取,不拖不欠,并统一由计会处进行管理。
  第四条按规定应拨付各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的专项资金,先由有关处室提出分配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查,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计会处统一办理。
  第五条其余专项资金,有关处室每年留用一部分,剩余部分由省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有关处室留用的经费,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处室留用的资金,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使用。量财办事,不出赤字。具体手续要严格按照省局经费管理办法去执行。
  第八条处室留用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财政拨付的税务稽查经费、办案专项经费与军转干部培训费等专项用途明确的款项,要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河北税务》杂志社实行独立核算,其盈余资金的使用,单独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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