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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呼市国税综字[2001]3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2-25 生效日期:2001-02-25
 

市国税三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129号)转发
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2月25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企[2000]68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国、地税部门认真工作,积极配合,做好下放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对下放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经济组织,凡符合独立核算经济组织条 件的,应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有色工业局,科技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精神,从2000年起,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和中国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全部企事业单位,中国铅业集团公司所属大部分企带来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在各地的供销公司及直管和共管的进出口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下放地方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下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原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放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拨款(包括科学事业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矿山维筒费)和亏损补贴基数万元(详细数据见附表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作为基数划转,在年终决算时单独结算。地勘事业费指标另行发文划转。

  二、下放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从1999年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企业决策数为准划转。

  三、下放单位应上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交的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不调整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收入基数,中央财政以零基数划转。

  四、进入中国铝业公司(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应交所得税返还,通过增加下放企业亏损补贴划转基数解决。

  五、企业下放后,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送各地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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