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冀会协[2001]第19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03-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搞好业务检查工作,现将《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事务所选拔并向省注协推荐1-2名符合规范条件的兼职检查人员,于3月31日前将“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申请表”报省注协。
附件1: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2: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申请表(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3月1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兼职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切实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决定》,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成立执业质量兼职检查队伍,建立兼职检查制度。
第二条 兼职检查队伍由兼职检查人员组成。兼职检查人员必须是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思想端正,职业道德记录良好,热爱注册会计师行业,事业心强;
2.精通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理论知识并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3.对行业发展及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
4.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
5.在会计师事务所有连续3年以上的执业记录;
6.没有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处罚的记录;
7.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三条 兼职检查人员通过个人申请与事务所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向省注协申报。兼职检查人员的资格由省注协审查批准。对准予担任兼职检查人员的申请人,由省注协颁发统一印制的兼职检查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兼职检查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参加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2、参加省注协组织的调研活动;
3、参加研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执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听取广大执业人员反映的执业问题,及时收集反映执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兼职检查人员代表本事务所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是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事务所应积极支持其工作,配合协会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兼职检查人员的薪金及福利待遇不应因参加注协组织的检查工作而受影响。
第六条 省注协每年从兼职检查队伍中抽调部分人员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等方面依法进行检查,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兼职检查人员从事检查工作,应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第八条 兼职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或被检查人存在利害关系,检查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九条 兼职检查人员从检查中获悉的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与检查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十条 兼职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服从安排、坚守岗位、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兼职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不应接受被检查单位及被检查单位员工个人的邀请做客或访谈。
第十二条 兼职检查人员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活动时间可计入接受后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三条 兼职检查人员任期一届三年,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省注协根据检查工作组织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成员应相互协作、勤勉尽责、善始善终。
第十五条 检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协会工作人员或兼职检查人员担任。检查小组组长负责管理指导本组检查工作,必要时代表检查小组及时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起草检查报告,向省注协报告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根据检查任务制订检查计划,合理控制检查进度,针对检查问题,依法收集证据,及时恰当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协会应对检查人员和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前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应对检查工作提供充分的后勤保障,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对兼职检查人员的劳动付出,协会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兼职检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该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