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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价费字[2001]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30 | 生效日期:2001-03-30 |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赣财综(2001)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2000)5号)要求,原持有会计证的人员必须统一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鉴于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采用了大量的高科技防伪技术及高质量的新材料,印制成本比原会计证印制成本大大提高。为此,经研究,同意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由原每证4元调整为每证1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后执行。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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