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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综[200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28 | 生效日期:2001-03-28 |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 例》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规定,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的(不含国家和省政府已转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会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符合规定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后,其管理按《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 例》执行。
三、对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部门根据其单位的经营状况相应核减财政拨款。
四、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24日财规[20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 92]价费字40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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