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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规[2001]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11 生效日期:2001-02-11
 

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国家税务局反馈。

附: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河北省财政厅
2001年02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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