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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税[200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21 | 生效日期:2001-02-21 |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河北省财政厅
2001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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