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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海瑞学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市价字[200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06 | 生效日期:2001-02-06 |
海口海瑞学园:
报来《关于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及附件收悉。你校经市政府批准与海南申正实业发展公司联合开办社会力量办学,依照社会力量办学要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考虑到你校扩大办学规模,对教学、生活设施及环境改造等投入的成本费用和被省教育厅确认为“海南一级学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对承担义务教育范围内的学生收费。中小学:按琼价费字(1996)253号文的规定执行;高中:按琼价费字(1999)23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义务教育范围外的学生收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50元;中学:每生每学期950元。
2、住宿费(含空调及维修、水电费)。每生每学期600元。
二、学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本文自2001年春季入学起执行。
海口市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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