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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申请在集团内部统一办理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汇复[2001]41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 | |
发文日期:2001-02-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集团内部统一办理保留额外汇收入的申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统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你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凡达到《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开户标准的,其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支均可使用总公司的外汇结算帐户。
二、你公司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情况,包括开户个数、限额核定标准、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划拨与结算规则等,均按《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实施细则》(见附件)中的规定执行。
三、你公司及开户银行在外汇结算帐户的使用中,必须严格按《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实施细则》办理,如有违规行为,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你公司应加强对外汇帐户的管理并制定有关的内部控制办法和操作规程。
此复。
附件: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实施细则(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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