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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12 生效日期:2001-02-12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委)、国税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在购车环节中对机动车辆征收的任何费用也一律在2001年1月1日前公布取消。请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交通部门对购车环节的收费进行一次清理,对违规收费要向社会公布取消。2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

  二、2001年1月1日前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欠缴、漏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门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清缴工作,清缴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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