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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法[200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20 | 生效日期:2001-02-20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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