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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人防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府发[2001]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工作。为进一步筹措人防建设资金,加快人防建设步伐,更好地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人防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防经费。”和国务院[1982]133号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1-2%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精神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市采取收缴四项费用代替出义务工的办法,望各单位积极缴纳。

  一、收缴标准
(一)在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独资、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按单位职工人数收取。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为每人每年收14元。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文教、科研、卫生部门及民营企业每人每年收1O元。
(四)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收40元。
(五)民政部门所属社会救济单位、残疾人开办的企业免缴四项费用。大学、中专、中学的在校学生(学校教职工除外)免缴人防四项费用。

  二、收缴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防部门负责收取其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人费用。
(二)一汽集团人防部门负责收缴厂区内汽车厂所属各单位的费用,厂区外分厂由所在区负责收缴。
(三)收取人防四项费用可采取同城委托收款“见票既付”方式。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行吉春分行、交行长春分行和商业银行所属办事处、分理处、都要积极配合、协助、支持办理,确保收缴任务的完成。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四项费用由各级人防部门收缴,工商部门要协助收缴。
(五)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人防四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收缴后一律上交市人防办公室在市财政局专户存储。由市人防办公室根据工程建设、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计划统一管理安排使用。各部门和单位不准截留挪用。
本通知从2001年1月开始执行。今后人防四项费用的收缴均按此规定办理,不再另行发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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