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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省级农业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农[2001]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05 | 生效日期:2001-03-05 |
各市县财政局、农委办、农业局、乡镇企业局、农机局:
根据《预算法》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强化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对省级农业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规范省级农业预算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省级农业预算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市、县农业生产建设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资金),包括:省财政农口切块农业部门经费中安排补助给市县的经费、省财政安排的各项农业专项资金。
二、规范省级农业资金的申报程序。
凡是市、县申请省级农业资金,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农业部门联合提出申请(编农业或财政的文号均可),并附上项目可行性报告。县的申请报告,须报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对农业或财政部门单家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镇级申请报告原则上不予受理。
市、县财政与农业部门联合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属建设项目的,须附上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筹资计划等资料。
三、加强项目审查,理顺资金下达程序。
市、县联合申报的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确需扶持的项目,视资金情况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安排。省安排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下达到市级财政、农业部门,市级财政会同级农业部门将资金转下达有关县级财政、农业部门,由县级财政、农业部门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互相配合,及时将省级农业资金逐级下达和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加强省级农业资金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履行各自的职责,定期对安排的省级农业资金跟踪问效,及时了解资金的到位、安排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同时,要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截留和挪用,专款专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将不定期对省安排的资金进行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发现有挤占、截留和挪用省级农业资金的现象,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资金管理不严、屡次出现资金挪用的市、县,省将减少或不予考虑安排省级农业资金。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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