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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庆阳地区各县(市)收取墙改专项用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房地[2001]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20 生效日期:2001-03-01
 

省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甘墙办发字[2000]第09号文悉。为了推动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发展,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根据省政府甘政发[1993]206号文规定精神和原省物委、省财政厅甘价房地[1994]88号文的具体规定,同意在庆阳地区各县(市)按原省物价委、省财政厅甘价房地[1994]88号文件规定收取墙改专项用费。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收取墙改专项用费的范围  凡在庆阳地区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均属墙改专项用费的预缴范围。
  人防工程、私人住宅(平房)、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免收墙改专项用费。

  二、收取标准及办法  住宅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4元;非住宅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6元(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单位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4元收取)。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项目建筑面积先向政府指定的墙改收费部门预缴。待建筑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以后,在墙体抹灰及装修之前,建设单位要及时提请当地墙改部门验收。墙改部门须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及时进行实地验收。经验收,凡建筑物墙体中按设计规定要求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的80%以上已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须由原收费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退还预缴的全部专项用费(含利息)。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足80%的,按实际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专项用费(含利息)。

  三、执收单位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墙改部门要做好收取专项用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当地没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不能满足市场要求的,不能强制规定建设单位使用,也不得收取专项用费。对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专项用费要按规定退还。当地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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