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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凤嵋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1]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09 | 生效日期:2001-02-18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312线凤嵋段过境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发[2000]109号文批准立项。同意收取车辆通行费。
国道312线凤嵋段经省计委、省建委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批准,按“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方式,按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全长81.73公里。投资5.13亿元(其中:交通部补助5000万元,省厅自筹1500万元,货款4.48亿元)。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日交付使用。现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凡通过国道312线凤嵋段过境公路白水和王家沟收费站的车辆,按其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车辆通行费(客车每10个座位折合1吨,拖拉机12马力折合1吨),吨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计费,不足1吨按1吨收取。
小车:每车每通过1个站收取8元(含各种卧车、吉普车、单排微型车);
大车:每车每通过1个站每吨每次收取7元;
摩托车:每车每通过1个站收取4元;
拖拉机:每车每通过1个站每吨每次收取2元。频繁过往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吨每月12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80元,拖拉机每吨每月50元。
二、收费期限 根据凤嵋段车流量、工程贷款金额和养护等各种费用支出,经测算,国道312线凤嵋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为15年,自2001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8日止。收费期满,即停止收费,转入正常的公路养护。
三、本批复自2001年2月18日起执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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