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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道211线木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1]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2001-02-01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国道211线木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国道211线木板公路一期工程竣工后,经省物价局、财政厅于2000年1月14日批准试行收费。二期工程已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现将正式收费标准经重新核定后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凡通过国道211线木板公路车辆,按其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车辆通行费,吨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计算,客车每10个座位折合1吨,拖拉机每12马力折合1吨,不足1吨按1吨收取。
  国道211线木板公路全长85.21公里,实行分段收费。
  1、木钵--三十里铺段(53公里),汽车每吨次5元;拖拉机每吨次2元,摩托车每车次2元。
  2、三十里铺--板桥段(32.21公里),汽车每吨次3元,拖拉机每吨次1元,摩托车每车次1元。
  3、凡频繁过往国道211线木板公路的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车辆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月每吨180元,拖拉机每月每吨60元,摩托车每月每吨60元。

  二、收费期限  根据对国道211线木板公路通过车辆,货款金额和养护等各种费用支出,经核定,国道211线木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为16年,收费期限从2001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收费期满,即停止收费,转入正常公路养护。

  三、你厅要加强对各收费站、所和收费人员的管理,加强培训学习,熟悉有关政策,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收费行为,做到文明收费。要认真细致,耐心地向司乘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标准的平稳执行。

  四、本批复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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