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道211线木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1]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09 | 生效日期:2001-02-01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国道211线木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国道211线木板公路一期工程竣工后,经省物价局、财政厅于2000年1月14日批准试行收费。二期工程已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现将正式收费标准经重新核定后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凡通过国道211线木板公路车辆,按其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车辆通行费,吨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计算,客车每10个座位折合1吨,拖拉机每12马力折合1吨,不足1吨按1吨收取。
国道211线木板公路全长85.21公里,实行分段收费。
1、木钵--三十里铺段(53公里),汽车每吨次5元;拖拉机每吨次2元,摩托车每车次2元。
2、三十里铺--板桥段(32.21公里),汽车每吨次3元,拖拉机每吨次1元,摩托车每车次1元。
3、凡频繁过往国道211线木板公路的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车辆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月每吨180元,拖拉机每月每吨60元,摩托车每月每吨60元。
二、收费期限 根据对国道211线木板公路通过车辆,货款金额和养护等各种费用支出,经核定,国道211线木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为16年,收费期限从2001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收费期满,即停止收费,转入正常公路养护。
三、你厅要加强对各收费站、所和收费人员的管理,加强培训学习,熟悉有关政策,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收费行为,做到文明收费。要认真细致,耐心地向司乘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标准的平稳执行。
四、本批复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09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