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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1]费字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07 生效日期:2001-02-07
 

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各设区市物委(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福建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72号)规定精神,鉴于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审计事务所,下同)已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改变为代理性中介机构,并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取得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的实际情况,会计、审计事务所服务收费不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闽价费字第133号)已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今后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应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已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业务,其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凡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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