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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国税发[2001]第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2-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1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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