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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组织征求《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了规范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加强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司起草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线织征求意见,并直接在两个征求意见稿上进行修改,于3月底之前将修改意见及两个征求意见稿的修改稿反馈给我司综合处。

附件:一、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穆国人、王宏
  联系电话:010-68552524 010-68552934(传真)

财政部
2001年2月26日

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内部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欺诈、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五)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的各项经济业务、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将内部控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内部控制应当正确处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货币资金、筹资、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成本费用、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担保等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必须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加强款项收付的稽核,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业务的管理,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严格控制财务风险,降低资金成本,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合理规划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控制程序,强化对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控制,做到比质比价采购、采购决策透明,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偷拿、毁损和流失。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制定恰当的销售政策,明确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以及涉及销售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相关内容,强化对商品发出和帐款回收的管理,避免或减少坏帐损失。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招标、投标、评标、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管理,防范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实行重大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人员素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

  第十九条 组织结构控制要求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科学划分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业务稽核、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单位内部的各极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必须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第二十二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分析、预算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抚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严格控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帐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职工素质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实施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惩、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保证职工具备相应的工作胜任能力。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七条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内部人为控制的影响,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控制检查的具体职责是:
  (一)对各项业务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各项业务提出内部控制建议;
  (三)对违反内部控制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规范,对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任何单位不和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格禁止收款不入帐的违法行为。
  经办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同时经办收款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册。

  第十二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团决策和审批制度,停止对货币资金支付“一支笔”决策审批的做法。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货币资金的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得任意超过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五条 单位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款、付款、记录等各个环节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确定坐支的数额等,未经银行批准,严禁座支现金。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

  第十九条 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也不得在同一个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第二十条 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  ,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帐户,确保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符。
  对银行帐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帐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有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鼓励单位租用银行保险箱保管有价证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有价证券和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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