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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2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27 | 生效日期:2002-05-27 |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办发字[2001]7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现将你局办理有关出入境证件收费事宜函复如下:
一、在口岸为直接抵达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出境口岸签注时,收取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一次有效)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
(编号为171002052)
二、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编号为171002053)
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票据方可收费。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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