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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黔江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江府办发[2002]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01 | 生效日期:2002-06-01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区计委、区水利局关于《黔江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江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区财政局、区计委、区水利局 2002年5月)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区水利建设步伐,改变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洪保安滞后的状况,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及征收标准
(一)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是从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镇应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镇防洪建设。
(三)水利工程征收的水费按一定的比例纳入本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小河流的治理;重点防洪设施及防洪通讯设施建设;重点水利工程的维护、配套;乡镇供水及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责任及资金划转
(一)水利建设基金的建立由区财政局负责,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管理,水利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征收工作。
(二)对政府性基金,由区财政局征收,并按收入比例按月划转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三)城乡个体工商户集交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划转区财政局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精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区水利局要根据水利建设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区计委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区水利局年终要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物价、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全过程监督,对违反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计委、区水利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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