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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江委办发[2006]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中,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和坚决维护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财经纪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工作在我市顺利进行。
  2006年7月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 知(厅字[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 知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改革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讲政治、顾大局,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改革和规范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改革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中央政令畅通。要认真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细致地解释政策,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二、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要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不得超编进人,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得突击提拔干部,不得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冒占国家下达的行政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三、严格执行和坚决维护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自行制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不得放宽规定的工资套改条件;凡正式调入或录用到工作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将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应及时转入现工作单位,在现工作单位参加工资套改;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员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工资,不得保留原工资待遇;对自然减员、调离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要及时核销其工资或离退休费以及各类津贴补贴,不得套取财政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中央对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专项补助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

  四、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财经纪律,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
  (一)坚决取消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对需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要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归并,严禁借归并之机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未经审批,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二)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津贴补贴水平的调控,对按规定应纳入基本工资的津贴补贴,要从按规定归并后的津贴补贴中划转,并相应调减津贴补贴水平,不得再予保留;要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水平,不得虚报、漏报或瞒报发放金额、范围和人数;按照规定降低津贴补贴水平的部门,不得明降暗不降甚至明降暗升;其他部门要按规定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发放水平;对确需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一律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按规定设立核算津贴补贴的会计科目,不得通过其他科目核算和反映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中央和省级机关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四)加强津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以其他形式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五)加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相关经费管理,不得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和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

  五、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改革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津贴补贴政策情况的考察;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强化对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预算约束;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工资管理和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和津贴补贴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改革和规范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将联合对中央和省级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津贴补贴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严重干扰收入分配秩序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六、本通知适用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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