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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兼并、重组、改制、破产中涉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住改办发[2002]18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0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自治县、市)房改办、经委、企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企业兼并、重组、改制、破产中涉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重 庆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二OO二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公积金 企业改制 兼并 重组 破产 通知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OO二年六月三日印
  (共印4000份)
  重庆市企业兼并、重组、改制、破产中涉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意见
  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改制的情况日益增多,住房公积金移交工作被忽略、职工住房公积金被挪用、拖欠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市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改制、破产时,原单位(清算小组)应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作进行清理和移交。有挪用、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要在兼并、重组、改制、破产方案中明确补偿或清偿主体。负责审批兼并、重组、改制、破产方案的职能部门应将住房公积金处理工作纳入审批范畴,并从审批程序上明确规定;同时应要求发生兼并、重组、改制、破产的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妥善处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企业兼并、重组、改制、破产的,应按《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合并、分离、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暂存部”进行管理;与单位暂时脱离工资关系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原单位应对其住房公积金进行先期封存,并随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一并移交新单位;随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进入新单位的企业留用人员应由新单位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破产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暂存部”进行管理。
  3、改制、兼并、重组、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按《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渝住改办发[2000]283号)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4、住房公积金进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暂存部”管理的人员,若重新参加工作,应由调入单位依据《条例》规定,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调入手续并继续缴存;未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可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渝住改办发[2000]283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改制、兼并、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应按《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1、改制、兼并、重组的企业,应为改制、重组、被兼并企业的留用人员或在岗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改制、兼并、重组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条例》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或缓缴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企业发生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时,住房公积金有挪用、拖欠情况的,应按下列规定对所欠住房公积金进行补偿或清偿,拒不清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改制、重组、被兼并企业挪用或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包括改制、重组、被兼并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原单位进行补偿,也可根据改制、兼并、重组协议,由新企业进行补偿;其中,应由职工缴存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
  2、破产企业拖欠或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破产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一并纳入破产清偿序列;其中,应由职工缴存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负责审查方案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应认真审查,确保职工利益不受侵害。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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