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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0号--对进出口货物的税则或统计目录归类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0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02-06-03 生效日期:2002-06-03
 

  为保证世界各国应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的一致性,解决因归类争议而引起的国际贸易纠纷,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将其历届会议对较重要的或各国有争议的商品所作出的归类决定向各缔约国公开发布。
  根据中国政府加入的《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税则或统计目录归类应与世界海关组织的协调制度归类决定一致。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了解进出口货物的协调制度归类,准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海关总署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01年以前发布的协调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制定了《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向社会公开出版发行,作为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则归类或统计目录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的执行日期为归类决定作出时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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