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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证券交易所对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2]11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2-05-23 | 生效日期:2002-05-23 |
为落实《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证监发〔2001〕147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发〔2001〕157号)的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如果上市公司未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处理。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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